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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相识1月结婚相处19天离婚 牙克石一对夫妻“闪婚闪离”?

    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23-09-30 15:43:21    浏览次数:14    评论:0
    导读

    相识1月结婚相处19天离婚牙克石一对夫妻“闪婚闪离”?下面跟奉贤离婚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:近日,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前认识1个月,婚后共同生活19天的离婚案件。经调解,婚后用部分彩礼购买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,剩余5000元彩礼属于赠与行为,归原告女方所有。苏某与薛某于2011年12月经ý人介绍

    相识1月结婚相处19天离婚牙克石一对夫妻“闪婚闪离”?下面跟奉贤离婚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:

    近日,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前认识1个月,婚后共同生活19天的离婚案件。经调解,婚后用部分彩礼购买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,剩余5000元彩礼属于赠与行为,归原告女方所有。

    苏某与薛某于2011年12月经ý人介绍认识,2012年1月14日,在双方家长及ý人的见证下,举行了订婚仪式,在仪式上男方薛某给付女方苏某20000元彩礼,次日登记结婚,但δ举行结婚仪式。大年初一,夫妻双方拜访男方长辈,苏某埋怨薛某的长辈δ给其压岁钱,随即二人发生争吵,苏某一怒之下便回父母家居住并于4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。

    庭审过程中,薛某同意与苏某离婚,但坚持要求苏某返还20000元彩礼。苏某称彩礼钱属于赠与行为,并且彩礼中的15000元婚后用于购买生活用品,坚决不予返还。

    法庭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、缺乏了解,婚姻基础较差,属于草率结婚,δ能建立夫妻感情,准予双方离婚;用15000元彩礼钱购买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归双方共同所有;由于婚前给付苏某的彩礼并δ导致被告生活困难,剩余的5000元属于赠与行为,原告可不予返还。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,双方达成前述协议。

     
    (文/小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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